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於111年1月19日公布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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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0號函辦理。
二、檢送上揭函、令及修正條文影本1份(如附件)。

附件:總統府秘書長原函、華總一義字11100003411號令及修正條文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