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11年11月4日修正發布

  • 2022-11-10
  • AdminAdmin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11年11月4日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4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並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本次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定,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及標示現況,參考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管理規範,爰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二)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三)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

附件: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發布令影本、附表、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