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書函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之說明

  •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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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訂定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相關章則之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依學校章則規定辦理。
二、為使學校落實上開規定,俾利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研究、輔導之專業發展活動,以提升學術水準、充實新知,學校得參照下列原則,制定或修正相關校內章則:
(一)學校辦理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應衡平考量各職級教師於教學、研究、輔導等各方面之實際需求。
(二)教師每滿一定服務年資,得以休假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期間實施進修或研究。休假進修或研究一學年者,得經學校核准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
(三)教師休假進修或研究人數,每系(科、所、中心、室、學位學程等)每學年不超過該單位專任教師總人數一定比率為原則。
(四)申請休假進修或研究之教師,至遲於前一學期(或每年特定月份前)提出進修或研究計畫為原則,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審查機制)審議通過後,循程序核准。
(五)教師應於返校服務一定期間內就從事之研究或進修提出書面報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發表進修或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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