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業於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2026-07-06 AdminAdmin 主旨: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業於115年6月18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衛字第1155009262A號及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500139771號令會銜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5年6月18日院臺衛字第1150008103A號函辦理。 附件:無附件 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