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更正該會115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2號函說明二之函文日期,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6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89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該函說明二停止適用函文應為「本會91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
三、相關文號:本部115年4月7日臺教秘(二)字第1150034238號函。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6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289號函
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