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40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秘書處吳小姐,電話:(02)7736-7733。
附件:發布令影本pdf.、「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odt. (A09000000E_1144100401B_senddoc4_Attach1.pdf、A09000000E_1144100401B_senddoc4_Attach2.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