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轉法務部函,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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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法務部函,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114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1403500400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附件:法務部函 (A09000000E_1140021587_senddoc1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