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檢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18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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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18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資遣案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及報主管機關核准;另依退場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尚未完成資遣程序之教職員工,應於停辦日資遣,不適用教師法第27條第1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
二、專案輔導學校依退場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2年改善期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考量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旨揭條文之資遣生效日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1日終止,該停辦日指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之次年8月1日,故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以7月31日為末日,資遣生效日為8月1日。
(二)學校資遣教師之生效日為停止全部招生之次年8月1日,並經教師同意者,無須依教師法第27條第1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辦理。教師資遣生效日如早於學校停辦日者,學校應依教師法第27條第1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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