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依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2项规定应行公告之「管制药品分级及品项」部分分级及品项,业经行政院于110年10月8日公告修正 2021-10-25 AdminAdmin 主旨:行政院函知依管制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2项规定应行公告之「管制药品分级及品项」部分分级及品项,业经该院于中华民国110年10月8日以院台卫字第1100031413号公告修正,并自公告日生效,请查照转知。 说明: 一、依行政院本(110)年10月8日院台卫字第1100031413B号函办理。 二、检送修正「管制药品分级及品项」部分分级及品项1份。 附件:11000138561_0_收文附件_1 教育部函 修正「管制药品分级及品项」部分分级及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