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屏东县恒春镇公所修正「屏东县恒春镇教育奖助自治条例」(简称该条例)部分条文一案,因该公所修正条文有涉申领学生于相同学期得否请领政府其他相关学杂费减免、补助(或与减免、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等重复请领规定,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屏东县恒春镇公所113年5月17日恒镇民字第1130005352号函办理。
二、查该条例修正后之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关奖助金额标准,就读公立大专校院(含硕士班、博士班)补助学费、杂费;就读私立大专校院(含硕士班、博士班)核发定额就学奖助金。
三、经洽该公所表示,本次条文修正后,核发之私立大专校院「定额就学奖助金」,得同时请领其他政府机关相关学杂费减免、补助(或与减免、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至公立大专校院补助之学费、杂费,则不得重复请领。
四、至有关该条例第9条规定略以,该条例教育奖助规定溯至113年2月1日施行一节,本部业与该公所协调,该公所112学年度第2学期(简称本学期)之申请案件,由该公所主动确认该案申请人已缴回本部(学校)或其他部会之补助款后再行发放,后续事宜亦由该公所依权责办理,爰本学期之各类学杂费减免及弱势助学金等作业,仍请依既定作业期程办理。
五、检附屏东县恒春镇公所函文及「屏东县恒春镇教育奖助自治条例」(含对照表)。
六、学校如有对该条例有相关疑义,请迳洽屏东县恒春镇公所承办人吴小姐,电话08-8898112#133。
附件:屏东县恒春镇公所函文及「屏东县恒春镇教育奖助自治条例」(含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