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屏東縣恆春鎮公所修正「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簡稱該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因該公所修正條文有涉申領學生於相同學期得否請領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等重複請領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屏東縣恆春鎮公所113年5月17日恆鎮民字第1130005352號函辦理。
二、查該條例修正後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獎助金額標準,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碩士班、博士班)補助學費、雜費;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含碩士班、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
三、經洽該公所表示,本次條文修正後,核發之私立大專校院「定額就學獎助金」,得同時請領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至公立大專校院補助之學費、雜費,則不得重複請領。
四、至有關該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該條例教育獎助規定溯至113年2月1日施行一節,本部業與該公所協調,該公所112學年度第2學期(簡稱本學期)之申請案件,由該公所主動確認該案申請人已繳回本部(學校)或其他部會之補助款後再行發放,後續事宜亦由該公所依權責辦理,爰本學期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金等作業,仍請依既定作業期程辦理。
五、檢附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函文及「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含對照表)。
六、學校如有對該條例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承辦人吳小姐,電話08-8898112#133。
附件: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函文及「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含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