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检送行政院修正公布「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名称并修正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

  •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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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检送行政院通函中华民国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名称并修正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该法第7条、第16条第1项第5款、第17条第1项第4款、第18条第1项第4款及第23条第1项第7款,经行政院于108年4月29日以院台卫字第1080011912号令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馀应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条文,经行政院同日同字号令自108年7月1日施行一案函文影本如附件,请查照。

说明:依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台卫字第1080011912B号函办理。

附件:行政院函




*备注:教育部函文中之「妆」正确用字应为「粧」,正确之法规名称应为「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