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函转知行政院依货物税条例第9条之1第2项规定,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进口或产制同条第一项专供太阳光电模组用之玻璃者,免征货物税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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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转知行政院依货物税条例第9条之1第2项规定,于111年8月8日以院台财字第1110022855号令,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由国外进口或国内产制同条第一项专供太阳光电模组用之玻璃,检具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之声明书及工业主管机关之用途证明文件者,免征货物税,请查照。

说明:依据行政院111年8月8日院台财字第1110022855B号函办理。

附件:111.08.08 行政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