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轉知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進口或產製同條第一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者,免徵貨物稅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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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於111年8月8日以院臺財字第1110022855號令,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一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8日院臺財字第1110022855B號函辦理。

附件:111.08.08 行政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