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大专校院身心障碍学生鑑定评估人员资格权益及培训办法」,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3年4月29日以台教学(四)字第1132801932A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法规命令条文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法规条文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郑先生,电话:(02)7736-7890。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大专校院身心障碍学生鑑定评估人员资格权益及培训办法」条文odt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