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32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電話:(02)7736-7890。
附件:發布令影本pdf檔、「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條文odt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