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学生迳修读博士学位办法」第4条,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月17日以台教高(二)字第1112205418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法规条文有任何疑问,科技校院请迳洽本部邱菁眉(电话:02-77366740);一般大学请迳洽本部温雅岚(电话:02-77365901)。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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