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家庭教育专业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进用及培训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1年11月11日以台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edu.law.moe.gov.tw)下载。
二、若对本法规条文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终身教育司林小姐(电话:02-77366803)。
附件: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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