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书函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2022-03-17 AdminAdmin 主旨: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请查照。 说明:依本部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附件:原函及附件影本 教育部书函 铨叙部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