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法务处

教育部书函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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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请查照。

说明:依本部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附件:原函及附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