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書函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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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附件:原函及附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