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32200442A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強化專科以上學校學術自主責任、發展學校自我特色及順應國際潮流,本部於86年8月25日訂定「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後配合分階段與分級授權,於95年6月8日修改法規名稱為「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二、旨揭要點自推動以來,屬授權自審範疇者,學校雖可自行建立符合本身需求之教師評審組織、審查方式、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制度等,惟推動迄今各校差異逐漸顯著,致有學校處分未符現行規定等情事,教師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濟案件仍與日俱增。
三、為協助學校檢視校內規定,輔導學校建立合宜之審查制度,本部已於113年2月7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32200154A號令訂定發布「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
四、旨揭要點已無繼續辦理之必要,該要點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依規定以令辦理廢止事宜。
五、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高等教育司張科員,電話:(02)7736-6748。
附件:發布令影本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