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轉環境部環部水字第1131009481號函 2024-03-04 AdminAdmin 主旨:函轉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70013799號令「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63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6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環境部113年2月7日環部水字第1131009481號函辦理。 附件:環境部來函及附件1份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 環境部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