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作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與退還。
四、修正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