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修正本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輔導訪視參考原則」第四點規定,請查照。

  •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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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本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輔導訪視參考原則」第四點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12年12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6863號函(諒達)辦理。
二、為配合本部114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5151A號令訂定發布之「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人員進用管理及訓練要點」,爰修正旨揭原則定期訪視項目。
三、檢送本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輔導訪視參考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各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據以辦理,並請各大專校院配合實施。

附件: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輔導訪視參考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