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規定「經本部核可大學」,自113學年度起,大學提報招生作業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始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前開計畫報本部核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辦理招收本標準第7條(含修正前第6條)之招生情形。
(二)學校整體作業程序規定及審核機制。
(三)規劃招生,含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其擬招收對象之專業卓越資格條件,及各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招收名額上限之規定。
(四)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等。
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全校不通過。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經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或最近3年內經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四)新設立院、系、所、學位學程未滿1年。
四、學校經本部核可,如經查證有招生浮濫之情事,本部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學系或學校之核可。
五、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名額如有逾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核定名額之10%,或其他經檢具陳情事由,本部得視情節辦理實地訪視,以瞭解學校實際招生情形,並作為未來年度本部核可之參據。
六、另依本部102年4月29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058869號函釋所認符合申請本部自辦外部評鑑條件學校,及依本部103年9月10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108149B號解釋令,報經本部專案核定者,考量本令釋核可條件已變更,前開各校仍應自113學年度起,依本令釋規定辦理。
七、本案招生作業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2),請於每年6月報部審議;惟113學年度申請作業,考量各大學招生作業時程,請於文到1個月內報部。
八、技專校院請洽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曾兆圻先生(02-7736-6170);大學校院請洽高等教育司陳淑芬小姐(02-7736-6088)。
附件:解釋令、招生計畫書參考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