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並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請查照。

  •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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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並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農業部115年4月1日農輔字第11500224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上開函文內容摘要如下:
(一)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二)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附件:農業部函、農業部令、修正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