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法務處

教育部函「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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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759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附件:原函影本(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