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部分规定,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3年10月16日以台教学(二)字第1132804467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行政规则修正规定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请查照。
说明:
一、旨揭原则,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2点修正第2项学生定义,分列为各款,说明如下:
1、第1款由现行第2项本文移列,内容未修正。
2、第2款配合「性别平等教育法」于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将原第34条修正移列为第39条,爰修正该法之援引条次及款次;又申请人或被害人依同法第37条第1项但书迳向主管机关申复者,主管机关之申复决定,固非学生申诉之适用范围,爰定明限于学校申复结果,以资明确。
3、第3款依据113年4月17日修正之「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现已无申复程序,并于该准则第46条第3项及第48条明定,仅就生对生霸凌事件提供行为人得于对学校之终局实体处理不服提起申诉,爰配合修正。
4、基于大学自治及实务需求,增列第4款,其他依学则及学校相关规定者之情形,以为周延。
(二)第4点:
1、第2项依新修正发布之「特殊教育学生及幼儿申诉服务办法」第28条规定,修正为「学校为处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案件,应由学校就原设立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中,增聘至少二人与特殊教育需求情况相关之『校外』特殊教育学者专家。」
2、第4项配合「特殊教育学生及幼儿申诉服务办法」名称调整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7点:配合「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条第3款用词规定,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修正为「校园性别事件」。
(四)第12点:本点删除现行第1项、第2项前段规定,修正为「申诉案件...,申评会于诉愿或诉讼程序终结前,得停止评议,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于停止原因消灭后,经申诉人、原措施学校通知,或申评会知悉时,应继续评议,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
(五)第17点:第2项记载不服申诉评议决定之救济方法修正援引点次。
二、本案电子档得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下载。
三、若对本行政规则修正有任何疑问,请迳洽本部学生事务及特殊教育司张科员,电话:(02)7736-7914。
附件:发布令影本pdf档、「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部分规定修正规定odt档、「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修正对照表及修正规定全文pdf档